北京商报讯(记者 卢扬 程靓)9月5日,据财政部网站消息,经国务院同意,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不断扩大“零关税”商品范围,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,财政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、医疗器械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。根据通知,全岛封关运作前,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(以下称“先行区”)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、医学教育高等院校、医药类科研院所(以下称“有关单位”),进口本通知规定的药品、医疗器械,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,可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、医疗器械,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,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。

据悉,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名单,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、药品监督管理、教育、科技、财政部门,以及海口海关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认定,动态调整,并函告海口海关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。

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、医疗器械包括: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、医疗器械;按国务院有关规定,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,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(不含疫苗)、医疗器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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